索 引 號: | 555506312/2022-55308 | 信息分類: | 勞動、人事 / 公示公告 / 其他 |
發布機構: | 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2-06-14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南京市關于擴大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操作指南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公示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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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擴大實施緩繳政策的范圍
(一)在餐飲、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等5個特困行業實施階段性緩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費(以下簡稱三項社保費)政策的基礎上,將緩繳實施范圍擴大至:農副食品加工業;紡織業;紡織服裝、服飾業;造紙和紙制品業;印刷和記錄媒介復制業;醫藥制造業;化學纖維制造業;橡膠和塑料制品業;通用設備制造業;汽車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社會工作;廣播、電視、電影和錄音制作業;文化藝術業;體育;娛樂業等17個困難行業。
(二)受疫情影響較大、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困難的所有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
(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組織參照執行。
二、緩繳的險種和期限
緩繳擴圍的17個困難行業所屬的困難企業,可申請緩繳三項社保費單位繳費部分,其中養老保險費緩繳實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傷、失業保險費緩繳期限不超過1年。《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稅務局關于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蘇人社發〔2022〕58號)明確的5個特困行業緩繳養老保險費期限相應延長至2022年年底。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對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困難的所有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可申請緩繳三項社保費單位繳費部分,緩繳實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間免收滯納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組織參照執行。
三、申請緩繳的條件
本次擴圍政策所指的困難企業和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困難的中小微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申請緩繳前3個月累計虧損,且已采取穩定就業崗位措施,近6個月沒有批量裁員(批量裁員指一次性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5大特困行業企業再次申請緩繳,無需滿足月度利潤及穩崗情況條件。
四、結束緩繳和補繳
(一)經批準緩繳的企業,緩繳的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款應在緩繳期滿的一個月內補繳到位;緩繳的養老保險費款從緩繳期滿次月起補繳,可一次性補繳,也可按月補繳,最遲于2023年6月底前補繳到位。有條件的企業可提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逾期不繳的,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工傷職工新發生的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二)緩繳期限內,職工流動需辦理社會保險轉移的、職工申領養老保險待遇的,單位應先為其補齊緩繳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參保單位依法注銷的,應當在注銷前足額繳納緩繳的費款,再按照相關注銷流程辦理。
五、申請緩繳的流程
(一)申請途徑
符合緩繳條件的企業可向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申請,并填寫《江蘇省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申請表》(見附件)。
1. 線上申請:單位將簽字蓋章的《江蘇省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申請表》掃描上傳發送至單位所屬社保經辦機構的電子郵箱(郵箱地址及聯系方式詳見附表);后期也可通過江蘇人社網上辦事服務大廳進行線上申請(目前系統正在開發中,具體上線時間請關注該網站)。
2. 線下申請:單位至所屬的社保經辦機構提交簽字蓋章的《江蘇省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申請表》。
(二)申請時間
申請緩繳2022年6月相關社會保險費的,受理時間截至2022年6月24日;申請緩繳2022年6月以后相關社會保險費的,受理時間為上月11日至當月6日。
(三)申請結果告知
審批通過的企業按規定享受緩繳政策,不再另行通知;緩繳審批未通過的企業,由所屬社保經辦機構在申請次月11日前,通過企業申請時預留的電話、郵箱等聯系方式告知企業。
六、其他事項
(一)緩繳期間,單位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每月按時足額繳納職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參保職工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如實記錄,職工失業、工傷保險待遇不受影響。企業恢復繳費能力的,可提前繳納已緩繳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滿后,單位應當足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
(二)緩繳社會保險費堅持自愿原則,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可根據自身情況申請緩繳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費。
企業對生產經營困難、所屬行業類型等適用條件,可實行告知承諾制,出具符合條件的書面承諾。對作出承諾但經查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將追繳已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并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以上操作指南,如今后國家和省有新規定,從其規定。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財政廳省稅務局關于擴大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范圍等問題的通知》(蘇人社發〔2022〕70號)
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南京市稅務局?
2022年6月14日?????